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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26-07-01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加工承揽欠款追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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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加工承揽欠款追偿案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鄂0112民初527号
承办律师:黄竹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同实习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原告(加工供货方),取得案件全额胜诉判决,成功认定多家关联企业混同、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诉讼背景
本案属于无书面合同下长期加工承揽欠款纠纷,我方当事人为装饰材料加工生产主体,自2010年起持续为某建筑幕墙集团加工门窗连接片等配套构件,双方长期业务往来,但始终未签订正式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方按照对方提供的加工图纸完成生产、送货,对方阶段性支付部分加工款,长期存在大额尾款拖欠。
后期市场下行,案涉幕墙集团联合另外两家商贸公司统一发函,要求全体供应商集中对账、统一清理全部欠款。我方当事人按照要求出具完整供货对账单,对账过程中,幕墙集团工作人员到场核对并提出退货抵扣意见,另外一家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均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足以证实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对账、财务人员交叉混用。
经核算扣除退货冲抵款项后,幕墙集团仍差欠加工款435750.54元。经多次书面、电话催款,对方均拖延拒付。
经我方律师全面调取工商档案、往来函件、对账凭证后查实:
1. 幕墙集团系其中一家商贸公司登记股东,两家企业人员、财务统一对接供应商;
2. 第二家商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本案自然人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的高度混同风险;
3. 三家企业统一对外发送欠款处理《联系函》、共用财务对账人员、统一对接供货商,存在典型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人格混同。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代理当事人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 判令主债务人幕墙集团支付欠付加工款435750.5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
2. 判令两家关联商贸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主动撤回对其中一名无关被告的起诉,简化诉讼主体;被告方中,幕墙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出庭应诉,其余两家商贸公司、自然人股东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案件完整审理流程与裁判结果
(一)举证与庭审对抗
庭审中,破产管理人代表主债务人幕墙集团当庭抗辩,主张仅由幕墙集团单独承担付款责任,另外两家商贸公司及自然人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试图拆分关联企业债务,降低债务承担主体、弱化清偿能力。
我方律师完整提交全套证据链:多年送货单、加工图纸、银行收款流水、三家企业联合出具的统一清欠《联系函》、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对账明细、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过往同类生效判例、企业人员交叉对接的书面记录。全部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明三家企业业务、财务、人员高度混同。
(二)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
法院经合议庭普通程序审理,完整采信我方全部诉讼主张,作出如下判决:
1. 主债务人幕墙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加工欠款435750.54元、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两项合计465750.54元;
2. 两家关联商贸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82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86元,仅由原告自行承担300元公告成本,剩余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同时明确,若各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强化债务执行约束力。

 四、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与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一)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依据
1.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本案虽无书面加工合同,但长期送货单、图纸、对账记录、付款流水能够证实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方已全面履行加工、送货义务,定作人应当足额支付加工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债务人长期拖欠加工款项,占用债权人经营资金,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我方主张30000元利息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连带清偿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裁判规则:认定多家企业构成人格混同,核心审查三要素——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若三者同时具备,关联企业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及对案件胜诉的关键作用
 1. 补齐无书面合同短板,完整固定加工承揽债权基础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双方自始未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债务人极易以此否认合同关系、否认欠款金额。
我方律师代理思路:不依赖单一证据,搭建多层级证据闭环。整理多年连续送货单据、定制加工图纸、银行入账流水,结合三家企业统一盖章的清欠《联系函》、多主体共同签字的对账单,证明双方长期稳定加工合作关系,对账记录经对方财务、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属于双方共同认可的债权结算凭证,欠款金额真实有效。
该意见直接被法院采信,一审直接确认435750.54元欠付加工款全额成立,驳回对方管理人对债权真实性的抗辩,为全额回款奠定基础。
2. 精准论证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突破单一主体偿债局限
被告幕墙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单独起诉该企业,债权清偿比例极低,存在回款无望的巨大风险。我方律师办案核心思路是追加全部关联主体,扩大偿债主体范围,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代理庭审核心观点:三家企业统一对外发布供应商清欠通知,共用财务人员共同对账,股东交叉持股、业务完全重合,对外以集团名义统一开展业务,财务不作区分,完全满足人格混同认定标准;其中一家商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逐一出示工商内档、往来公函、对账签字记录,逐项对应“业务、人员、财务混同”三项认定标准,逻辑清晰、证据扎实。法院完整采纳该观点,判决两家商贸公司、自然人股东全部承担连带责任,彻底解决主债务人破产导致的回款风险,大幅提升债权执行保障力度。
3. 合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弥补债权人资金占用损失
管理人抗辩双方未约定逾期违约金,不应支付利息。
我方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即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债务人长期拖欠加工款,占用我方当事人经营流动资金数年,客观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逾期付款损失裁判规则,结合多年欠款时长,主张固定利息30000元合理,不存在金额过高情形。
法院认可该意见,全额支持逾期利息诉求,弥补当事人多年资金沉淀产生的经济损失。
 4. 诉讼程序优化,简化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案件立案初期,被告主体较多,部分主体关联性较弱。我方律师梳理全部证据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无关被告的起诉,减少庭审对抗主体,简化案件审理流程,缩短审理周期;针对拒不到庭的被告,依法申请公告送达,完整固定各被告缺席放弃答辩、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固定对我方有利的庭审事实。
 5. 合理分配诉讼费承担,减轻当事人诉讼支出
我方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法院结合我方胜诉比例,仅判令当事人承担少量公告费用,绝大部分诉讼成本由失信债务人承担,切实减少当事人维权经济成本。

 五、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无书面合同+关联企业混同+债务人破产复合型商事欠款纠纷,办案难点集中于债权关系证明、多主体连带追责两大核心问题。作为代理律师,本案代理工作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四方面:
第一,针对无书面合同的交易短板,构建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成功固定全部欠款事实与金额,打消对方否认债权的抗辩空间;
第二,精准运用公司法人格混同、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裁判规则,突破单一破产债务人的偿债局限,一次性追加多家企业、自然人股东作为连带责任人,从根源上保障债权后续执行;
第三,灵活参照商事交易逾期损失裁判规则,在无违约金约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到逾期利息赔偿,完整覆盖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合理优化诉讼主体、规范推进送达与庭审程序,兼顾诉讼效率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全案胜诉。
本案判决落地后,我方当事人同时拥有多家具备清偿能力的连带债务人,极大降低破产程序带来的债权无法足额回收的风险,完整实现债权人全部诉讼诉求,是运用公司法规则穿透企业独立法人外壳、维护中小企业加工供货债权的典型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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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仅供普法参考和学习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姓名:黄竹康,执业证号:14201201610370772,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本网站律师执业信息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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